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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

发布日期:2022-10-27    点击:[] 次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需要注意的是招生政策咨询、招投标质疑、学术道德及学术不端问题、涉法涉诉、劳动纠纷、情感纠葛等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请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

三、鼓励实名举报

1.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人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类。

2.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举报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3.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四、严查诬告陷害

1.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陷害诬告。

2.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1)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4)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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