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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干部违纪违法案例剖析及警示

发布日期:2019-06-19    点击:[] 次

一、案例

(一)招生、采购、基本建设等重点领域

1、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处长蔡荣生

2013年11月接受调查。据爆料,蔡荣生因招生问题被调查。举报者多指向其利用自主招生权,通过破格录取、补录、违规发放研究生学位等收受大量贿赂。

2、南昌航空大学党委书记王国炎

2013年8月,被一审以受贿罪判刑15年。检方指控其在14年间,在建设学生校舍等工程中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99次,总计约600万元人民币。

3、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

2013年5月涉嫌严重违纪被江西省纪委调查,落马原因之一是该校新校区的基建项目。在两年多前,该校已有基建部门负责人因在工程招投标中受贿被调查审理。

4、成都中医药大学校长范昕建

2013年5月该校校长范昕建及多位中层干部因涉嫌违纪被调查。据知情人士介绍,范昕建与该校新校区建设等基建腐败相关。

5、成都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张忠元

2013年7月24日,四川组织部门宣布免去该校书记张忠元的职务。范昕建和张忠元案,基本为同一窝案,均与该校新校区建设等基建腐败相关。

6、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索贿

2004年8月初,一名广西的考生家长反映,他的孩子不久前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录取,但是一位自称是北航赴广西招生联络员的人,却要求这位考生家长必须先交10万元,才能拿到通知书,否则就要退回档案。该家长拒绝了这一要求后,第二天就发现自己的孩子被退档。无奈,这位家长只能被迫口头同意对方的要求,表示愿意交出10万元。经查,向考生家长索取高额费用的庞宏冰、刘天平和高峰三人均系北航教职员工。其中庞宏冰原是北航计算机系副教授,现为北航天宏电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刘天平是北航天宏公司的一名员工,高峰是北航汽车工程系教授。据庞宏冰本人交代和广西公安机关查实,在今年的招生中,庞宏冰等人总共收取考生额外费用55万元。

7、四川省部分高校教材采购中职务犯罪案件

2004年2月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根据9个书商交代和检举的线索,从调查高校教材购销问题入手,统一部署开展了查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行动。成都市有关区检察院、绵阳市检察院相继侦破了发生在辖区部分高校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截止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派调查组进行调查时,总计涉及10所高校和2所中专的51起案件,共42人(含书商行贿案9件9人)。

8、广东商学院原设备科科长黎明芳

广东商学院设备科科长黎明芳被群众举报受贿。经查实,黎利用其负责教学科研设备采购、验收的职务之便,于1996年12月至2001年2月收受电脑商贿赂3.52万元。拔出萝卜带出泥,该案牵扯出原广东省高教厅设备后勤办一连串蛀虫,包括主任陈冰峰、副主任张锡源、何启刚这三名处级干部在内的6名高教系统干部。他们利用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职务便利,在为省属高校统购教学仪器设备时大肆收受“回扣”等好处费370万余万元。

9、湖北美术学院原副院长李泽霖受贿案

李泽霖,1985年开始担任湖北美术学院副院长,1990至2000年分管学院招生工作。分管招生工作期间,李泽霖利用职务之便,在学生身上大捞“油水”,数十次单独或伙同其妻收受25名考生家长的贿赂和礼金共计25.5万元。2001年8月8日,李泽霖被湖北省检察院批捕。2002年3月5日,李在武汉市中院受审,一审被判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妻雷维宁被判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

10、陕西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王化勇受贿案

王化勇,1999年10月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备处处长,同年11月,又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2001年6月起任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在担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备处处长和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期间,王化勇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投标及设备采购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101000元。2003年4月陕西省纪委对一起腐败案件审查时,发现王化勇有收取他人现金的嫌疑,5月22日对其“双规”。案件查清后,已开除其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暨大体育部原副主任李兆森体育特长生招生受贿案

李兆森,案发时任暨大体育部副主任,主持体育部全面工作和分管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工作,该校“七?五”、“八?五”规划的重点培养教师,1999-2000年度校级十佳教师,1997-2001年全国优秀国家级裁判,曾担任第九届全运会比赛副总裁判长、2001年全国田径大奖赛(中山)总裁判长等职务。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9月至2002年1月间,李在招收体育特长生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22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6000元,赃款224000元予以没收。

12、广工设备处原处长黄松发受贿案

1993年2月至2000年2月间,黄利用主管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设、改造、维修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买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送款共计人民币54600元。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3、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代宁受贿案

2001年,经过三校合并的新南京经济学院正开始大规模建设仙林新校区,时任南京经济学院副院长的刘代宁,还担任着该校仙林校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这些重要职务,负责所有工程的规划和招投标工作。由于仙林校区工程量巨大,很多大型建筑公司都积极参与其中,意欲谋得一些工程。2003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由南京经济学院正式更名为南京财经大学,刘代宁担任副校长,依旧负责仙林校区的建设。大权在握的刘代宁,自然成为众多建筑安装公司、绿化公司、建筑材料厂纷纷追逐的对象。

据南京检方审查查明,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经理姚某为了分得仙林校区工程的“一杯羹”,决定对刘代宁下足“猛药”:2002年春节前以及三四月间,两次分别送了5万元;2003年春节前以及三四月间,两次各送了10万元;2003年的中秋节前又送了10万元,刘代宁都一一笑纳了。不久后,姚某又向他进贡了10万元,这一次刘代宁同样没有拒绝。均发生在春节前、中秋节前、端午节前,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项目经理李某逢年过节,都会到刘代宁家“拜访”。检方查明,刘代宁先后10次收受李某人民币14万元、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券、1部高档手机。综观刘代宁被指控的受贿数额,大到一次10万元,小到一次1000元,刘代宁在3年间不费吹灰之力,就成为百万富翁。记者细数了刘代宁被检方查明收受贿赂的次数,竟高达78次。据检方指控,2001年春节前至2004年3月间,被告人刘代宁利用担任南京经济学院副院长、兼该校仙林校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承揽工程、追加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28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1.7万多元、3000元美金、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券、价值3150元的鱼缸、1根50克金条、1部索尼摄像机、3只国际名表、1部高档手机、2幅字画。

14、南京中医药大学原保卫处处长朱可才受贿案

南京某高校一保卫处处长,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人民币9万元,现在该处长被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受贿所得9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15、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原副校长李良晨受贿案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原副校长李良晨,在学校教学楼工程招标、建设过程中,利用主管基建工程的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施工单位或个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4万元。该李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16、陕西经贸学院原总务处处长高汝聪受贿案

1997年在负责经贸学院综合楼报告厅、休息室的装修工程时,施工方表示有“好处费”,高汝聪当即让对方与他的“心腹”谈。双方签订合同并支付第一笔预付款后,高汝聪依约到一个密室拿走了4万元的“红包”,3个月后又在另一个密室收受贿赂1万元。此外,高汝聪还私分公款1万元。6万元赃款为59岁的高汝聪换来有期徒刑3年。

17、河北医科大学连续三任基建处长相继落马

连续三任的基建处长分别是雍永堂、曲文章、刘子武,主要问题和事实如下:

原河北医学院基建处副处长雍永堂,男,1932年10月出生,中专文化。1948年2月参加工作,1949年入党,1950年入伍,1978年9月由部队副团职转业到河北医学院任后勤部副主任,1986年9月基建处成立,雍任副处长,主持基建处全面工作。此间,学院新建8号教学楼,自1988年下半年开始,长安区检察院不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雍在建设8号教学楼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鉴于这种情况,检察院开始对雍的问题进行初查,此后不久,雍便于1989年7月1日自缢身亡。

原河北医学院基建处处长曲文章,男,1943年9月出生,大专文化。1960年参加工作,1962年7月入伍,1964年8月入党,1986年12月从部队副团职转业到河北医学院总务处技术室任工程师,1988年12月任基建处副处长并全面主持基建处工作,1992年2月任基建处处长。自1992年12月至1993年11月,曲在任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让施工单位为其报销个人应付费用、低价销售学院钢材等手段谋取私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币9千余元。1994年5月26日曲因涉嫌受贿被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1994年11月1日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曲文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依法没收赃款。

河北医科大学校园规划处处长刘子武,男,1946年6月出生,大学文化。1975年入党,1984年,从河北建安公司调入华山冶金医学专科学校工作,1987年6月任副校长。1995年5月河北医科大学成立,10月份,刘子武被任命为医科大学基建处(2001年4月更名为校园规划处)处长。在担任河北医科大学基建处和校园规划处处长期间,刘利用其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及立项、招标、签订合同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7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2年12月2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审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刘子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赃款全部没收。

(二)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

1、2013年12月浙江大学副校长褚健或涉嫌侵吞国有资产被批捕。

2、同济大学原常务副校长吴世明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吴世明在任浙江大学副校长、宁波智达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78万余元、美元2万元。最终,吴世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03年,吴世明被浙江省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及受贿所得。

3、陕西教育学院原院长高安民受贿案

2002年1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陕西教育学院原院长高安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受贿赃款人民币2万元予以没收。

4、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党委书记李兴荣受贿案

一位有着2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多年在高校负责党建工作;他又是位高级知识分子,在他教过的一届又一届学生眼中,他是位不苟言笑、治学严谨的老教授。但让他的同事、学生难以置信的是,前不久,他却因涉嫌受贿82万元被市检察院批捕。

5、河北科技大学原饮食服务中心副主任孙立华贪污案

孙立华,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大曹村,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捕前系河北科技大学饮食服务中心副主任、副书记,2000年12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11日被逮捕。孙立华于1997年至1999年1月在担任河北科技大学总务处副处长兼校医保科科长期间,伙同徐洪生采用虚填医药费单据等手段,骗取公款36400元及价值20920元的皮衣一件、金长城电脑、海尔壁挂式空调各一台,据为已有。(赃款及赃物折款全部退回)

经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立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用虚填医药费单据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孙立华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其他违反纪律类

1、四川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安小予

涉嫌严重违纪,其哪方面违纪目前未公布。其涉案原因或与其长期分管川大基建和后勤业务有关,“也与川大新校区江安校区的建设有关”。

2、武汉大学杨国录等违纪案

中共武汉大学纪委最近发出《关于杨国录、张锡智、赵腾同志违纪案件的通报》。原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副校长杨国录、研究生部原党总支书记张锡智、研究生部原副主任赵藤,在原武汉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犯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错误,主要违纪事实有:(1)截留学费,私设小金库。1995至1997年,原武汉水利水电大学原留学生部违反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共截留应上缴学校财务的自费、委培研究生和“学位办”学费196万元,私设小金库。(2)滥发乱分小金库资金53万元。1997年4月至1998年4月,经杨国录、张锡智、赵腾研究决定,赵腾经办,研究生部12次滥发乱分小金库资金共计153.913万元。杨国录、张锡智、赵腾各分得16万元;研究生部其他有9人各分得9.8万元,2人各分得5.5万元,另有3人共分得6万元。事后,赵腾等人将有关账目悉数销毁。2001年4月经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会批准,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分别给予杨国录、张锡智、赵腾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建议撤销三人行政职务。另经教育部党组同意,教育部于2001年6月决定给予杨国录行政撤职处分。

3、原天津大学校长单平失职案

单平,男,汉族,1946年5月生,辽宁鞍山人,198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教授,博士生导师。1997年6月至2006年7月任天津大学校长,是第九、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2000年初,天津大学决定对校办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争取上市,以提高学校校办企业的科技实力和发展后劲。于是学校有关负责人和深圳某公司洽谈,在未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未经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未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便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其在证券市场运作的协议。2003年下半年质押的股票被相关证券公司陆续强行平仓,款项被划走,公司的当事人潜逃。这件事给学校至少造成三千多万元损失。事件发生后,中纪委和教育部对此进行了调查,认为在这一重大资金损失案中,时任校长单平同志负有失察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严重失职错误。根据党的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经中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单平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4、上海理工大学校长许晓鸣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1日对上海理工大学原校长许晓鸣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许晓鸣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

许晓鸣曾担任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主管校产工作,并受上海交通大学委派分别兼任由上海交通大学投资或参股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后担任上海理工大学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许晓鸣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至2011年期间,非法收受兰某、钱某、朱某计价值人民币113万余元的钱款,并为三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许晓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鉴于许晓鸣到案后,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收受兰某贿赂的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钱某、朱某贿赂的事实,并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四)科研经费类型

1、浙大教授陈英旭

陈英旭授意其博士生陆续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1022.6646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

2、北航孟江涛挪用260万科研费被判10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学与系统科学学院(下简称数学学院)党政办公室原主任孟江涛,被控贪污27万、挪用237万科研项目经费,近日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湖南某高校2名教师伪造公文骗取经费

2010年6月至2011年8月期间,该事件主要责任人王某通过委托他人私刻公章、制作假公函,先后伪造新闻出版总署科研立项文件7份,交给学院科研处。涉及所谓“课题”7项、所谓“立项经费”83万元,其中包括与该院科研处副处长李某有关的“课题”两项。2011年10月8日,该高校致函新闻出版总署,请求确认科研课题有关公文的真伪性,经与总署办公厅核实,所附7份总署公文均系伪造。

2011年12月28日,该高校对两名主要责任人作出处理:给予王某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科研处副处长职务。(2012年07月13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4.院长用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日前侦结一起高校科研经费腐败案件,涉案教师利用学校对科研经费监管的漏洞,用学生的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据检方介绍,2007年5月,北京市某高校教师肖某拿到了一家部级单位的翻译研究项目,并担任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15万元。

2008年4月,肖某从所在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那里拿到28名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从2008年5月至12月以这28名学生的名义分7次领取劳务费共计82400元。而事实上,根据下达项目的这家部级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定,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课题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而作为学校教师,肖某无权领取劳务费。因他人举报,肖某冒领劳务费由此案发。

海淀区检察院于2011年7月对肖某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目前,肖某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5、北京某大学财务人员

赵静是北京一所著名高校财务部委派化学学院的会记,所在学院老教授较多,课题资源相当丰。由于常年接触,大家对赵静比较信任,只要账户内还有钱不影响自己的科研进度,教师们往往不太关心账户的变动,一笔钱有时从一个课题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报销,也常委托赵静调整办理。这给赵静带来了可乘之机。起初,赵静在教师们的发票中加进一点个人的费用,逐渐发展到报销1万元。赵静放进去自己找来的票据数千元,头两年赵静还有所顾虑,每年贪污大约在一两万袁。第三年开始,骗取次数不断增多,每年贪污数均在10万元以上,最高一年近20万元。最为不可思议的是,有的教授出国了,名下还有课题经费没有用完的,竟变成了她自己的小金库,为了方便报销,她甚至还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发。

赵静案发后,法院审理查明,在长达9年时间里,赵静贪污了97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是科研经费,涉案106笔之多。赵静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赵静所在学院,两名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管理仪器开发经费的职务之便,借学院组织到外地高校考察之机,个人前往周边省份旅游,回京以外出考察、对外交流名义公款报销个人旅游费用共计5万余元,最终以贪污罪被判。

二、分析

在不少高校,对权力的制约没有及时跟进,适应高校特点的严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未形成,存在对权力制约的空白点,对校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存在着“同级不好监督、上级疏于监督”的尴尬局面。在利益面前,个别领导干部一旦独揽大权,权力就容易出现私有化、商品化、集中化的趋势,就会变成个人寻租的工具,就会把学校的发展机遇当成谋取个人私利的机会。

1、财务制度不健全,腐败幽灵侵蚀“象牙塔”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高校办学经费来源已从过去的单一财政拨款转化为多渠道、多方位的筹资,而有些高校并没有随之建立起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机制,也是高校中职务犯罪不断攀升的重要原因。

2、基建、后勤暗箱操作“重灾区”

3、采购设备、物资、图书、教材等大吃“回扣”

三、警示

(一)制度层面

完善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要加强对高校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将腐败遏制在萌芽状态。

高校本身也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深化校务公开。

(二)个人层面

警示一:高校领导干部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一些高校领导干部道德操守不佳,行为不检点,生活情趣低俗,甚至走上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的道路,往往是从贪图安逸、追求享乐开始的,其思想根源在于世界观、人生观出了问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案件中认真汲取教训,在注重业务学习的同时,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坚决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

警示二:高校领导干部必须加强作风建设。

作风建设包括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其中,干部生活作风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外在反映,是干部党性修养、政治品质、道德境界的具体表现。高尚的生活情趣是抵御消极腐败的重要保障。从查处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看,不少人违纪违法都是从生活作风上出问题开始的。领导干部一旦在生活作风上放松要求,就会降低甚至丧失拒腐防变的能力,就会解除反腐倡廉的思想武装,最终滑入腐败堕落的深渊。领导干部必须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同时,各级组织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引导,从思想上增强他们抵御各种不良诱惑的自觉性,从行为上及早发现他们的苗头性问题并予以解决,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警示三:高校领导干部必须慎重对待社会交往。

高校领导干部也掌控着较多的资源,往往成为被拉拢的重点对象。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是瞄着高校“有权”领导干部“交朋友”,以获取非法利益。领导干部在交友方面要慎之又慎,要多同普通群众交朋友,多同基层干部交朋友,多同先进干部交朋友,多同先进模范交朋友,注意净化自己的社交圈,对那些怀着个人目的的人要保持高度警惕,更不能为了贪图享乐而去“傍大款”。只有时刻检点自己生活方方面面,才能在廉洁与腐败的较量中赢得主动,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警示四: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强化法纪观念。

法纪观念淡薄,是非标准不清是造成许多干部违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高校领导干部必须加强法纪学习,不断强化法纪观念,做到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能够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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